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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不可“乱访” ——吴某某、程某某非正常上访一案评析

2018-03-26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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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导读

    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然,信访不可“乱访”,信访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表达利益诉求,否则,将走向违法犯罪。本期的【以案释法】中,吴某某、程某某不遵守《信访条例》,多次越级到北京进行上访,先后到中南海地区上访达37次,大方县人民检察院遂以吴某某、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起诉至法院。看他人的故事、想自己的人生,希望您能从他们的故事中有所启发。


【案情回顾】

       2010年3月,大方县果瓦乡人民政府根据《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9月25日修正)的相关规定,委托金沙县城关镇计生办对居住在金沙县城关镇的吴某某(女,汉族,户籍地为大方县果瓦乡)实施了二女结扎手术。术后吴某某以身体受伤为由到金沙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2010年5月吴某某出院时,其丈夫程某某(汉族)等人与金沙县卫计局、大方县果瓦乡等部门签订协议,由大方县果瓦乡和金沙县卫计局一次性补助吴某某护理费30000元,如果鉴定有手术并发症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大方县果瓦乡根据“二女结扎户”的相关政策,从2010年度开始,兑现了“二女结扎户”的相关奖励措施(一次性奖励4000元、把吴某某等列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计生“两户”春节慰问对象、农村计生“两户”节育奖发放对象等)。

       2010年8月,吴某某、程某某以不应当进行结扎和“做手术留后遗症”为由,多次到金沙县相关单位门口摆摊喊冤,要求政府对吴某某继续进行医治。

      吴某某二人的诉求是否属实?2010年10月,工作人员带领吴某某先后到遵义医学院、贵阳医学院、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相关检查。因吴某某反映其次女在紫荆花幼儿园上学时导致听力下降,也一并带其次女到复旦大学附属耳鼻喉科医院诊断。2011年2月,经金沙县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暨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小组鉴定,吴某某无术后并发症;2011年8月,经毕节地区计划生育病残儿和手术后遗症医学鉴定小组鉴定,吴某某不属于女扎术后并发症及后遗症其次女为先天性耳聋,不属于外力所致。  

       然而,吴某某、程某某二人不服这样的鉴定结果,他们认为吴某某应该就是手术并发症,他们次女听力下降的原因应该就是在幼儿园导致的。于是,其二人从2013年4月至2017年1月,一直以吴某某不属于结扎对象,结扎后造成后遗症及次女在紫荆花幼儿园导致听力下降为由多次越级到北京进行上访,先后到中南海地区上访达37次,致使金沙县人民政府、大方县人民政府接访花费共计60余万元。在工作人员接访其二人时,吴某某二人更以“不报销上访费用就不回来,继续上访”为由,威胁接访工作人员报销其上访费用4万余元。另外,吴某某二人还要求政府赔偿他们这几年因上访产生的误工费约370万元。

【检察官释法】

      承办该起案件的检察官胡喻进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扰乱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首先,吴某某夫妇以自己不应当进行结扎手术、手术造成后遗症及次女在紫荆花幼儿园导致听力下降为由,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特定区域进行非法上访。根据《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9月25日修正)及《信访条例》,其上访理由不具有合法性。另外,吴某某二人的次女听力下降是先天性耳聋,且相关部门已为其购置助听器,并一直负责更换电池费用,其二人上访理由不具有合理性。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本案中,吴某某二人有“不报销费用就不回来,继续上访”的要挟行为,无理要求政府医治吴某某及其次女、赔偿因上访产生的务工费等行为。

       再次,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本案中,吴某某、程某某以自己不应当进行结扎手术、手术造成后遗症及次女在紫荆花幼儿园导致听力下降为由,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特定区域进行非法上访,严重扰乱了该地区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综上,吴某某、程某某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

【法条链接】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9年修正本)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三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两个子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坚持避孕为主,推行综合节育措施。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落实避孕措施;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一方应当首选绝育措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十二条  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

《信访条例》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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